发布时间:07-02 14:40 阅读量:143
公司法第42条第1款规定:“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据此规定,股东会无论是召开定期会议,还是召开临时会议,都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的一定期限前通知全体股东。
这样可以确保股东或者股东派代表参加股东会,给股东以必要的准备时间,了解并充分考虑股东会会议拟议事项,从而提高股东会会议的决策水平,保证股东有效的行使其表决权。
按照公司法本条款的规定,召开股东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,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