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05-04 16:39 阅读量:80
公司法第46条规定:“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,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。董事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,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,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,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履行董事职务。”据此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,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。
(1)董事的任期。
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,每届不得超过3年。董事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这就是说,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即董事,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职员。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,董事的产生由股东会选举,董事职务的解除也应由董事会依法行使。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并非终身制,而是有一定的任职期限的限制,即董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。但是董事每届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,不等于董事只能担任3年,董事任期届满,连选的可以连任。
(2)董事的改选。
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,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,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,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之前,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履行董事的职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