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
2.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,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
3.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区局(所)办理。
4.对查账征收的国、地税共管户,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的,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,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;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,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。
5.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、地税共管户,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,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。
以上就是国税怎么注销的回答
若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,必须在国税和地税部门依此注销。对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,国税、地税局按以下顺序办理注销手续。个体工商户、个人合伙、个人独资企业采用国税局先注销、地税局后注销的顺序。除上述列举之外,国税、地税局按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谁管征,谁后注销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注销。即: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,地税局先注销、国税局后注销;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征的,国税局先注销、地税局后注销。在国税、地税局办理注销清算时,联合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先注销的税务局负责收缴。收缴后,先注销的税务局开具《税务登记证件收缴证明单》(见附件)给纳税人。纳税人将此单递交给后注销的税务局,后注销的税务局不再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证件,并将此单作为征管资料存入纳税人的清算档案。单独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各自收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