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05-09 04:51 阅读量:95
公司法第109条第4款规定:“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,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。”据此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享有以下职权:
(1)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,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;
(2)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;
(3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(4)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(5)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(6)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;
(7)制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(8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(9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,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;
(10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11)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